陶某、郑州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146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0-2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146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陶某,女,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郑州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长葛市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长葛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诉人陶某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29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某申诉称,一、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郑州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融外包公司)的债权共计3264.4337万元。而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葛法院)委托河南远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显示,郑州中院查封的长葛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业公司)名下土地证号长国用(2012)字第××6号(以下简称006号)、长国用(2010)字第××7号(以下简称007号)、长国用(2012)字第××9号(以下简称2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评估价共计14325.**万元。郑州中院属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二、前述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为独立、可分的土地及附属物。解除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有利于陶某实现债权或者以物抵债,也不影响某金融外包公司全部债权实现。故请求撤销郑州中院(2023)豫01执异346号执行裁定、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29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某管业公司名下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查封。
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至21日,郑州中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某管业公司名下007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拍卖,起拍价2141.9万元。因无人竞买流拍。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郑州中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某管业公司名下006号、299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拍卖,起拍价分别为2067.7349万元、1039.9683万元。均因无人竞买流拍。
再查明,2023年3月21日,长葛法院作出(2022)豫1082执3030号《商请移送执行函》,请求郑州中院将某管业公司名下006号、007号、299号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移送该院执行。同年3月25日,郑州中院作出(2015)郑执一字第1408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长葛法院执行。
2024年4月19日至20日,长葛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某管业公司名下006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拍卖,起拍价5517.8064万元。因无人竞买流拍。
还查明,2024年4月9日,长葛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向长葛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其所有的位于某管业公司007号地块上自西向东第一个车间厂房的执行。同年4月23日,长葛市住房服务中心向长葛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其所有的位于某管业公司006号地块上公租房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陶某请求解除对某管业公司名下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查封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对执行法院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判断,应综合被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流拍降价、评估费、执行费等多种因素进行客观合理的衡量与评估,评估价不能作为衡量是否超标的额查封的唯一依据。
本案郑州中院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对案涉财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均流拍。案涉财产移交长葛法院执行后,长葛法院组织对某管业公司名下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拍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同时,根据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其中一宗案涉土地上的部分房产系公租房,目前案外人长葛市住房服务中心、长葛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均向长葛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土地上部分建筑的执行。从现有证据看,本案可能存在土地与地上附属物权属分离的情况。陶某系案涉土地轮候查封的第一顺位债权人,案涉财产已经移交陶某申请执行案件所在法院,即长葛法院处置。若本案财产能够按照评估金额得到处置,某金融外包公司受偿后,陶某亦可从剩余金额中获得偿付,不解除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查封,并不会对陶某实体权益造成明显损害;若本案财产不能有效处置,或处置金额明显低于评估金额,则陶某主张超标的额查封亦与事实不符。结合两次拍卖情况、案外人异议情况以及目前执行情况,陶某主张郑州中院超标的额查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陶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29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陶某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刘丽芳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马 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霞
书 记 员 常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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