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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3执11621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3执11621号
移送执行机关:某法院。
被执行人:张某。
移送执行机关某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某刑事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4)京0113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43元。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极少。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京0113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罚金、责令退赔及继续追缴非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6?9康占北
审 判 员 ?6? 9周益
审 判 员 ?6?9王咏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6?9于浩淼
书 记 员 ?6?9孙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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