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403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0-2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403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庆,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大荣,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淮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峰。
异议人:安徽某某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闻某玲。
申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2023)皖执复2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建设公司申诉请求:1.撤销安徽高院(2023)皖执复259号执行裁定;2.不予退还安徽某某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剩余90万元保证金。理由是:一、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悔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和惯例,只要拍卖成交,无论何种理由,不缴纳尾款均构成悔拍。某贸易公司竞买成功后撤回拍卖,应认定为悔拍。安徽高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北中院)关于某贸易公司未缴纳剩余拍卖价款不构成悔拍的认定缺乏合理论证,事实认定错误。二、某贸易公司在参拍前对其是否具有竞拍资格未进行咨询和确认,应当自负拍卖失败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仅以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发函即减轻某贸易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一、2022年2月8日,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关于协商撤回某贸易公司网络竞拍和竞买保证金的函》致淮北中院,称:某贸易公司依托安徽某某食品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香料公司),专业从事农业及农业加工类食品贸易及投资......由于某食品香料公司所处位置毗邻住宅区,企业发展受到限制,某食品香料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注册成立安徽某某农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当时通过县招商项目准入,并办理相关证照,地址位于濉溪经济开发区**期**路**路东侧。后因种种原因,该项目用地未落实,公司于2019年注销。2022年1月29日,某贸易公司因前期已通过县里的准入,自认为先前的项目准入仍有效,在没有咨询濉溪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的情况下进行竞拍,竞拍成功后得知该地块规划已调整为化工用地,无法满足其公司项目要求......
二、拍卖公告载明:标的:濉溪经济开发区海棠路东、樱花路南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九幢无证建筑物以及地上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濉出国用(2013)第×号,用途:工业】。特别说明:为确保摘牌企业符合入园条件,特作如下说明:1.摘牌企业项目须符合濉溪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的要求;2.摘牌企业拟入项目需通过濉溪经济开发区项目预审。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应否退还某贸易公司保证金。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示信息。拍卖标的信息充分、全面公示,是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形成心理预期,决定是否参与竞买、以何种价格参与竞买的关键。
某建设公司与天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北中院作出(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判令天悦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等。因天悦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公司向淮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淮北某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路**、樱花路南,产权证号为濉出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以下简称案涉地块),并拟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1年12月20日,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函致淮北中院,提出摘牌企业项目须符合濉溪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的要求、摘牌企业拟入项目须通过濉溪经济开发区项目预审,但并未说明案涉地块规划用途。2021年12月24日,淮北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竞买人的限定条件作了特别说明,同样没有披露案涉地块规划用途。从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2年2月8日出具的《关于协商撤回某贸易公司网络竞拍和竞买保证金的函》的内容看,就拟投资项目,某贸易公司关联公司之前曾获得濉溪县准入批准。基于对前期已取得项目准入的预期,某贸易公司在竞拍前未了解案涉地块规划用途等情况,即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参与竞买,并以最高价竞买成功。但因不符合园区规划条件,某贸易公司无法入驻园区。对此,某贸易公司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拍卖公告没有披露案涉地块的规划用途,信息披露存在瑕疵,由此导致的竞买风险不宜全部归责于某贸易公司。在此情况下,因竞买目的无法实现,经与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沟通,某贸易公司向淮北中院提出撤回网络竞拍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剩余拍卖价款,安徽高院、淮北中院认定“某贸易公司未缴纳剩余拍卖价款不构成悔拍”并无不妥。淮北中院综合考虑某贸易公司的主观过错、拍卖公告的瑕疵、重新拍卖的结果等因素,扣除10万元保证金以弥补两次拍卖差价,将剩余90万元保证金返还某贸易公司,并无不当。
综上,某建设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安徽高院(2023)皖执复25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建设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于 明
审 判 员  徐 霖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科
书 记 员  李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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