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田某甲,男,土家族,1975年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永顺县××镇××村×组。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以(2020)湘31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田某甲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6月17日以(2021)湘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1月,被害人彭某甲(女,殁年41岁)与被告人田某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在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田某甲多次向彭某甲提出复婚均遭到拒绝。彭某甲与他人合伙经营××××公司,××镇××村村民杨某某(被害人,殁年36岁)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田某甲认为杨某某与彭某甲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彭某甲不同意复婚,为此记恨杨某某并伺机报复。2019年6月7日10时许,彭某甲联系杨某某开车接自己和女儿田某甲、侄女田某乙等去××县××镇购物。田某甲知晓后,将斧头、杀猪刀、农药、自制炸药包装入背包,将一把弹簧刀放入裤袋,然后和彭某甲等人一起搭乘杨某某的鄂Q02R**汽车到达××镇。14时许,杨某某驾车在××镇接上田某甲、彭某甲等人返回××村。当车辆行驶至S230公路永顺县××农机专业合作社时,坐在驾驶位后面的田某甲要杨某某靠边停车,掏出弹簧刀朝杨某某胸部捅刺,彭某甲、田某甲见状夺刀制止,杨某某乘机下车往前方××驾校逃跑。田某甲从背包拿出斧头追赶杨某某,彭某甲上前阻拦,被田某甲用斧头砍伤。田某甲在××驾校宿舍门口追上杨某某,用斧头砍击杨某某头面部数下,致杨某某倒地,后又砍击杨某某四肢,致杨某某双手手腕离断,双腿膝盖骨折,颅脑损伤并大失血而当场死亡。田某甲返回停车位置,不顾田某甲的劝阻持斧头追砍彭某甲,砍伤彭某甲头部、左肩和四肢。田某甲作案后驾驶杨某某的汽车逃跑。彭某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6月14日因重症脑外伤,继发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斧头和被告人田某甲所穿的外衣等物证,离婚协议书、住院病历等书证,目睹田某甲故意杀害被害人杨某某、彭某甲的证人田某乙、田某丙、彭某乙、丁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上述外衣上检出田某甲、彭某甲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某甲为泄愤报复,经过预谋后当街杀人,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终19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鹿素勋
审判员 陈新旺
审判员 李占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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