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业侵占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4)最高法刑申78号
案由:
侵占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3-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78号
肖某业:
你因自诉侵占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1283号刑事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1050号刑事裁定和(2020)京03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申52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认为,你曾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双休日劳务费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你发放双休日劳务费23192.61元,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认定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归还其在判决书上确认的23192.61元,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侵占罪。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你的双休日劳务费,你提起刑事自诉称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实际数额发放双休日劳务费,这一事实与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矛盾,你自诉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存在犯罪事实。因此,你提起的自诉缺乏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符合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不符合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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