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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372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372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某某。
李某与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返还款项200000元;二、谢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中某某有限公司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的人行、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账户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多处,冻结期限为一年。2024年12月2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处,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金霞
审 判 员 盛耀平
审 判 员 毕 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俊明
书 记 员 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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