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蔡某娇、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96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9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执行人:蔡某娇,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娇,经理。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5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出具(2024)津02执他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案由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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