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珊与天津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046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珊,女,汉族,2000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盈。
申请执行人李某珊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5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出具(2024)津02执他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该案由本院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税务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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