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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4)最高法刑申59号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6-0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59号
郝某琴:
你因乔紫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刑初1194号刑事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刑终227号刑事裁定及(2023)晋01刑申32号驳回申诉通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刑申347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乔紫阳对郝某海及新晋商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不明知,也未实施帮助行为;原判认定乔紫阳在郝某海集资犯罪活动中提供积极帮助,应属从犯,但却认定为主犯,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对乔紫阳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乔紫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的前述申诉理由,经查,郝某海在2010年至2011年因投资股票和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并负债累累,为偿还债务,郝某海先通过成立山西大德通担保公司进行线下非法融资,后采用“晋商贷”网络平台开展线上非法融资,但至2018年案发,并无真实业务和实体经营。前期,为吸引投资,郝某海带领投资人朱某亮、尹某等人到山西省孝义市考察用款企业,乔紫阳配合郝某海等人参观自己实际控制的煤炭公司,当时乔紫阳并未从晋商贷借款,却谎称自己的资金都压在煤上了,向晋商贷借款是为了资金周转,帮助郝某海进行虚假宣传,后又安排自己公司员工办理多张银行卡交由郝某海使用、给郝某海的虚假合同加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公章,并接受、使用郝某海的宝马轿车和1260万元,上述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乔紫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乔紫阳明知郝某海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并积极主动提供帮助且接受、使用巨额集资财物的事实,原判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乔紫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依据乔紫阳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占有、使用集资诈骗财物的情况认定其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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