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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北京分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01执1127号之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1执1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北京分行。
被执行人张某。
某银行北京分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5595.36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向其释明撤销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坚持申请撤销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京0101执××××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霄
审 判 员  姚幸阳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照奕
书 记 员  李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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