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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涛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3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09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谢涛,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翟军。
谢涛与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139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8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11183元。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74执36号。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谢涛申请执行的本金18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11183元,目前尚无案款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谢涛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由申请执行人谢涛确认。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涛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睿孚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曲赞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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