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5)京03执1644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3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13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某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程款651500元及利息(以65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甲57号3幢、5幢、6幢、10幢厂房,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欠付的6575000元工程款内就上述房产变价款项在因北京某有限公司施工而增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才雪冬
审 判 员 陈利梅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芦诗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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