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某婧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883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5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某婧,女,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开发区北席村光明街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婧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3]第14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某婧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审判员 岳桂恒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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