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华与黄骅市某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72执36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7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华,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黄骅市某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成。
本院在执行胡某华与黄骅市某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华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72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树立
审判员 曹晓辉
审判员 付晓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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