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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924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924号之一
被执行人:苏某楠,男,汉族,1993年7月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苏某楠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6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苏某楠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某楠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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