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154号之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1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阳。
被执行人:天津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兵。
被执行人:天津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天津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路××号××处房产。公告期间,因上述房产涉及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本院依法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因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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