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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1028执2184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1028执2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辉。
被执行人:某某(河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河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的(2024)冀1028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716847.18元及利息31224.24元,共计748071.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2024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就上述款项签订《债务清偿确认书》,约定由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公司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开具全额发票857550元,并以657550元结算剩余款项。2024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委托案外人鑫雅圣泰(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公司转款6575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签章确认的《债务清偿确认书》履行完毕,双方依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乔纪云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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