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7执554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7执5540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
被执行人:朱某。
石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7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朱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某给付案款102700元。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卡、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案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7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凯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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