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葛某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1执异302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1执异30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葛某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被申请追加人:陈某某。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葛某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申请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葛某某称,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股东陈某某为案件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如下:被执行人某公司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2024)京010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3)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经查询后得知,被申请追加人陈某某系被执行人某公司股东,其向被执行人认缴出资3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5年12月28日。现被执行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股东陈某某应当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某公司对本案的债务。
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葛某某提交了(2023)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葛某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葛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4)京010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股东饶某某出资70万元、向某某出资30万元,均为认缴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为2045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31日向某某将出资30万元转让给陈某某,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未变。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应符合法定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陈某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故对葛某某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某某申请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孙京瑞
审 判 员 史 锐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姜 淼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