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天津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044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佔。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劳人仲置调字[2017]第00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某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2024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02执他9号执行决定书,该案由本院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宇鹏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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