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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绑架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绑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2-12-01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元,曾用名王元元,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元犯绑架罪一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粤5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元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元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7月23日以(2020)粤刑终1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元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9年8月,被告人王元在广东省潮安县向凯某(时年16岁,另案处理,已判刑)提议绑架人质后勒索财物,凯某同意,二人准备了喷雾剂等作案工具,王元选定亲戚杨某1之子杨某2(被害人,殁年9岁)为作案目标。同月20日下午,王元从网吧将杨某2骗出,凯某驾驶摩托车接应,三人来到凯某承租的潮安县彩塘镇××村××××巷××号房屋。王元与凯某用喷雾剂喷杨某2脸部,王元又用木棍击打杨某2头部,与凯某共同用电工胶布、尼龙绳缠绕、捆绑杨某2的颈部、眼部及四肢,用手套塞住杨某2口鼻部并用电工胶布绑绕,用棉被包裹杨某2并捆绑,将杨某2藏匿于房屋后巷。后王元提供杨某1手机号,指使凯某发短信向杨某1索要赎金60万元。当晚,杨某2的亲属获悉王元曾与杨某2一同上网,怀疑王元与绑架有关,与王元谈判。王元默认参与绑架,同意将赎金降至2万元,又假称带领杨某2的亲属寻找杨某2,在索得2000元后寻机逃走。同月22日,凯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至××××巷××号找到杨某2的尸体。经鉴定,杨某2因颈部被绳索状物勒缢及堵塞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9月23日,王元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另案被告人凯某时扣押的××××巷××号房屋钥匙等物证;手机号码登记簿,凯某被另案处理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1、吴某、陈某、曾某、李某、郭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元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并杀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王元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1172号维持第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伟
审判员 彭 锐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宋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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