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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8227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8227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京0106民初XX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某有限公司租赁费35558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5年11月24日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兴区XXX房。查封期限三年。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如下:2025年1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208901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不再主张其他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长期履行,履行期限较长,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京0106民初XXX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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