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19执193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3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9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
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1196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被申请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贾某某二〇二四年七月至九月工资共计八千七百八十三元八角二分。因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83.8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股票、公积金、保险、车辆及房产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扣划金额,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外,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贾某某。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小飞
审判员  贾志华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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