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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邓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武胜县,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20年8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6月15日以(2021)渝05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邓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0月21日以(2021)渝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邓某与妻子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农贸市场销售鲜肉,被害人苏某(男,殁年56岁)、沈某(女,殁年52岁)在相邻摊位销售鲜肉,双方因争抢顾客素有积怨。2020年7月14日13时许,唐某与苏某又因争抢顾客发生争吵。邓某听见后亦上前与苏某争吵,并从自己摊位上拿取一把刀,被唐某制止。随后邓某与苏某发生推搡扭打。邓某不顾唐某的阻拦,从对面摊位抄起一把尖刀朝苏某头部、颈部等处猛刺,致苏某倒地。邓某又从自己摊位上拿取一把砍刀朝苏某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续猛砍致苏当场死亡。闻讯赶来的沈某与唐某推搡抓扯。邓某见状上前,持刀朝沈某的胸部、腰背部、脚部等处连续捅刺。现场群众以泼水等方式制止邓某,沈某趁机起身逃离至十几米外蹲坐。邓某又从其摊位拿取一把尖刀冲向沈某,被唐某夺下。邓某不顾赶至现场的城管人员的阻拦,再次冲向沈某并持一柳叶状尖刀朝沈某颈部、背部等处连续捅刺。现场群众将邓某手中尖刀夺下后,邓某又踢打沈某背部,致沈全身多处裂创、胸腔脏器及颈部大血管破裂急性大失血当场死亡。后邓某被城管人员及现场群众制服并控制,公安人员随即赶到将邓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砍刀、柳叶状尖刀等物证,摊位租赁合同,目击证人唐某、王某、付某、周某、冯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城管执法记录仪和群众手机摄录的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不能正确处理经营矛盾,在农贸市场公然行凶,不顾他人阻拦先后持三把刀具捅刺、砍击致二人死亡,犯意坚决,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刑终9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俊
审判员  邓俊杰
审判员  朱 砂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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