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418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4185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安某与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某维修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的人行、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账户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4年12月2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金霞
审 判 员 盛耀平
审 判 员 毕 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秦俊明
书 记 员 王 曼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