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帅与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050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某帅,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格林豪泰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王某伟。
申请执行人宋某帅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调字(2023)第5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出具(2024)津02执他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该案由本院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税务等信息,依法查封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F3××**的机动车、轮候查封牌照号为津ADB××**的机动车。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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