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洪龙故意杀人罪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2-12-01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尹洪龙,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洪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以(2021)冀0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洪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1年8月2日以(2021)冀刑核34373917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0年5月,被告人尹洪龙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曹某(被害人,女,殁年23岁)相识,后尹洪龙在追求曹某过程中二人发生矛盾,尹洪龙心生怨恨,并扬言杀害曹某。同年7月31日20时许,尹洪龙持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曹某的租住房附近守候。20时30分许,尹洪龙见曹某回来后,即持水果刀向曹某颈部、胸腹部等处捅刺十余下。曹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于当晚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医院急诊病历,被告人尹洪龙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1、马某、姜某、张某2、尹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手机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尹洪龙购刀微信支付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尹洪龙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洪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尹洪龙因情感纠纷而蓄意报复杀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核34373917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尹洪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凤
审判员 李秀元
审判员 高明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尚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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