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3执10969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3执1096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13民初2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1649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京X**、京X**的机动车。除此之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13民初2298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金钱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王咏吉
审 判 员 周 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荣政
书 记 员 李菁菁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