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茶陵县。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2年8月5日以(2022)湘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11月28日以(2022)湘刑终3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郁慧良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殁年68岁)均系湖南省茶陵县××镇××村村民,刘某甲父亲曾因经济纠纷与刘某乙亲戚发生争执,此后多年,刘某甲无端怀疑妻子意外流产系刘某乙家人所为,进而产生报复杀害刘某乙全家之念。2021年起,刘某甲先后购买了两把尖刀、绝缘手套、黑色头套、铁锤等作案工具。2022年1月18日,刘某甲携带作案工具从外地潜回××村,藏匿于刘某乙儿子家附近的村民空置房屋内伺机作案。同月19日18时许,刘某甲利用刘某乙儿媳贺某甲(被害人,殁年37岁)带着女儿刘某丙(被害人,殁年13岁)、刘某丁(被害人,殁年12岁)及儿子刘某戊(被害人,殁年11岁)外出之机,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贺某甲家中。次日2时许,刘某甲待已回家的贺某甲等人熟睡后,先后采用铁锤砸击、长尖刀捅刺等方式致贺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当场死亡。随后持短尖刀追杀外出求救的刘某戊,在村路上先后持短尖刀捅刺闻讯后前来查看情况的刘某乙之妻彭某(被害人,殁年67岁)、刘某戊、刘某乙,致三人当场死亡。刘某甲用水冲洗路面血迹后,将彭某、刘某戊、刘某乙尸体拖至贺某甲家一楼大厅,锁闭现场门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贺某甲系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下腔静脉导致大失血死亡,刘某丙系单刃刺器刺断左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刘某丁系单刃刺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彭某系单刃刺器刺破左侧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刘某戊系单刃刺器割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刘某乙系单刃刺器割断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铁锤、长尖刀、绝缘手套,从现场附近提取的黑色头套、黑色袜子,从被害人彭某颅骨内提取的断裂刀尖,抓获被告人刘某甲时当场提取的刀头缺失的短尖刀、钥匙、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物证;快递单,淘宝交易记录,刘某甲前妻的病历等书证;证人龙某甲、刘某己、陈某甲、李某、刘某庚、陈某乙、沈某、陈某丙、朱某、龙某乙、贺某乙、刘某辛、刘某壬、杨某、罗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绝缘手套上检出刘某甲基因分型、从黑色头套上检出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丙混合基因分型、从黑色袜子内侧粘取物中检出包含刘某甲的混合基因分型、从短尖刀上分别检出被害人刘某乙、刘某戊基因分型、从衣物上分别检出刘某丙、彭某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证明彭某颅骨内提取的刀尖与刀头缺失的短尖刀为同一整体的同一鉴定意见,证明现场穿袜血足迹与刘某甲右脚穿袜足迹样本为同一人所留的痕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所提取的钥匙能够打开被害人贺某甲家后门的侦查实验笔录;刘某甲购买作案工具和收取所购作案工具快递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甲因无端怀疑而预谋报复杀害六人,其中包括两名老人和三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所提认定刘某甲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刘某甲可能有精神疾病的辩护意见,本院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终36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祥莲
审 判 员 曲晶晶
审 判 员 杨辉辉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颖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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