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某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1执715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1执71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东。
北京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11民初15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法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X**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4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8日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436,750.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2,658.64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已缴纳部分执行费6,549.5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需采取续封续冻措施,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兰
审判员 冯永良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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