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张某某;吴某;王某某;阮某某;周某;来某某;曹某;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3执3528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3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吴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阮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
申请执行人:来某某。
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某等8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金额360393.2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于2025年5月2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上述股权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姜 超
审 判 员 陈利梅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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