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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916号之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916号之一
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位于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负责人:赵某岗。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6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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