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甲、乔某乙抢劫、故意杀人、盗窃死刑复核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盗窃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5-09-0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乔某甲,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阜南县××镇××村,住所地浙江省××市。2022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乔某乙,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阜南县××镇××村,住所地浙江省××市。2022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乔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23年8月30日以(2023)浙0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乔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乔某甲、乔某乙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4年4月17日以(2023)浙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卫鹏为乔某甲提供辩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为乔某乙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被告人乔某甲与女友被害人蔡某某(殁年19岁)租住在浙江省××市××街道××室。2021年7月,乔某甲陪同已怀孕的蔡某某前往蔡某某贵州老家探亲,二人返回××市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8月11日至12日,二人在租房内又多次争吵,乔某甲持刀捅刺蔡某某胸腹部,致蔡某某肝脏破裂、右肺下叶破裂,大失血死亡。8月14日16时许,乔某甲为避免蔡某某尸体发臭,购买冷柜并将尸体放置冷柜内。乔某甲杀人后将蔡某某的手机(价值2490元)窃走。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乔某甲从蔡某某手机微信账户转走11200余元。2021年9月,乔某甲在租房内切断尸体左手腕,窃得手腕上金手镯1只及蔡某某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以12627元销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乔某甲处提取的被害人蔡某某手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蔡某某尸体、冷柜等物证,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祝某某、吴某某、蔡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冷柜把手擦拭物检出乔某甲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证明从冷柜面上提取的指纹系乔某甲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2021年12月,被告人乔某甲与胞弟被告人乔某乙共谋抢劫被害人胡某某,并准备了胶带、尖刀和绳子等作案工具。12月19日19时许,二人以嫖娼为由进入胡某某租住的××市××街道××室。乔某甲以“借钱”为由向胡某某要钱遭拒后,与乔某乙将胡某某按倒在床上,采用绳子捆绑手脚、胶带封住嘴巴、持刀威胁等手段,逼问出胡某某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乔某甲从胡某某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走23.21万元。后二人将胡某某松绑,退还12.21万元,并以“借款”为名向胡某某出具两张“借条”。2022年2月19日,乔某甲微信转给胡某某1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依法提取的“借条”、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2021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共谋抢劫被害人宋某某(女,殁年20岁),并准备了铁锹、尖刀和绳子等作案工具。当日21时32分许,二人驾驶浙××奔驰车,将宋某某接上后行驶至××市××街道沪昆高速冠溪特大桥下牌诸线××号电线柱附近。乔某甲向宋某某索要钱财未果,伙同乔某乙采用绳子捆绑身体、持刀捅刺腹部等手段,逼问出宋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二人将宋某某带至××市××镇××村村口诸安线附近田地,用绳子合力勒宋某某颈部致宋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挖坑将尸体掩埋。二人从宋某某处劫得现金2900元及手机1部(价值1110元)。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5日,乔某甲从宋某某微信账户转走383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依法提取的二被告人作案时所驾驶汽车、根据被告人乔某甲供述找到的被害人宋某某尸体、尖刀、从乔某甲处提取的宋某某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微信账户交易记录、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宋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明从汽车上检出宋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亦供认,被告人乔某乙曾供认。足以认定。
 四、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共谋抢劫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26岁),并准备了尖刀、绳子和胶带等作案工具。当日23时许,乔某甲将曹某某骗至其临时租住的××市××街道××室,伙同乔某乙将曹某某按倒在床上,采用绳子捆绑身体、持刀捅刺臀部、胶带封住嘴巴等手段,逼问出曹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及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次日1时许,乔某甲到曹某某租住处劫得多张银行卡及现金4900元后返回××房间,伙同乔某乙用绳子合力勒曹某某颈部致曹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劫得曹某某手机1部、金戒指1枚和金项链1条(共计价值3770元)。二人为毁尸灭迹,购买砍骨刀、锯子、剪刀及行李箱等工具,将曹某某尸体拦腰分成两段装入行李箱内,驾车运至××市西三环线××村段西侧田地挖坑掩埋。2022年1月22日至2月17日,乔某甲从曹某某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走82.1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杀人现场提取的红酒瓶、根据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供述提取的被害人曹某某尸体、尖刀、砍骨刀、锯条、从乔某甲处提取的曹某某手机、身份证等物证,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金某、周某某等的证言,证明从杀人现场检出曹某某血迹、从砍骨刀、锯条上检出曹某某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证明从红酒瓶上提取指纹为乔某甲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亦供认,被告人乔某乙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乔某甲因生活琐事持刀杀害已怀孕女友,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乔某甲、乔某乙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共致二人死亡,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关于乔某甲辩护律师所提乔某甲杀害被害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拿走蔡某某金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抢劫被害人胡某某属于抢劫中止,乔某甲有自首情节;乔某乙辩护律师所提认定乔某乙共同勒死被害人宋某某、曹某某的证据不足,乔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辩护意见,同意第一、二审不予采纳的意见;乔某乙辩护律师所提被告人抢劫胡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嫖娼为由进入被害人住处实施抢劫,案发时该地点不属于被害人日常生活场所,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第一审判决对乔某甲数罪并罚决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刑终21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乔某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乔某乙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华
 审 判 员 王尚明
 审 判 员 张若瑶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想兵
 书 记 员 刘晓辰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