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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3执恢2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作出的(2021)京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某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京03执611号,该案因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案件审理阶段,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6日冻结某有限公司持有某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8093.0308万元的股权,2021年9月8日冻结王某某持有某有限公司出资额5851.93万元的股权,2022年3月1日冻结某有限公司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5702.31335万元的股权。上述保全冻结措施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王某某银行存款五亿五千二百零五万二千一百二十二元五角九分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6%计算,以23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算;以8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算;以52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算;以1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算;以2877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以209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算;以200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算;以109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算;以17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算;以75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13.6%为标准,以377930.9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算;以1349753.4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算;以83287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算;以285830.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算;以303392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以546020.1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算;以307693.7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算;以174197.5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算;以27789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算;以118115.5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姜 超
审 判 员  王 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法官助理  马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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