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苗木服务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290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荣。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苗木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4)津仲裁字第066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4)津仲裁字第0662号裁决书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哈 欣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杨宝志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宇鹏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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