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赵某某、段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赵某某,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段某,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宋某,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李港监狱。
复议申请人赵某某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东法院)(2022)津0102执异10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河东法院执行段某与宋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某某向河东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申请执行人段某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事项或要求其依法改正。
河东法院查明,段某与宋某、赵某某、孔某某、金溢通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10月29日河东法院作出(2019)津01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一、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段某1033881.25元及利息损失(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孔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13日河东法院以案号(2022)津0102执2761号执行案件予以立案。2022年7月21日河东法院作出(2022)津0102执2761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6970.81元、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收入或查封等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2518.11元、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收入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河东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河东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符合法定程序,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以本案需准确核算执行金额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账户冻结的请求,不符合民诉法关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异议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案涉房屋查封的问题,因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有据,现异议人以自身作为配偶享有案涉房屋一半所有权,拍卖行为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关于异议人主张相关案件程序违法等其他异议理由,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范围,河东法院不予置评。综上,河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赵某某的异议申请。”
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河东法院(2022)津0102执异1083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申请执行人段某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事项或要求其依法改正。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没有正面回应申请执行人错误计算执行金额、一审法院错误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金额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利息损失的金额计算错误,超过了按(2019)津01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金额,该金额不应得到执行,一审裁定认为赵某某异议事项“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2.案涉1705号房屋(即坐落天津市河西区××路××道××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该房屋属于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拥有该房屋财产权的一半,而赵某某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应成为本案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案涉1705号房屋拍卖款的行为涉及超范围执行,依法应立即停止并予纠正。一审裁定无视赵某某对被查封的案涉房屋拥有合法财产权的基本事实,裁定不予受理该项执行异议是错误的。3.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1720号民事判决,其二审程序严重违法,该判决有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的任何执行结果都面临着执行回转的可能性。综上,请求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某对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河东法院应对赵某某该异议请求进行审查,河东法院以“现异议人以自身作为配偶享有案涉房屋一半所有权,拍卖行为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审查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执异1083号异议裁定;
二、指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吴文琦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程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