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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吴某某、吴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1执异39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0-16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1执异396号
异议人(案外人):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京中信执字第×××号执行证书,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吴某某、吴某一案过程中,孙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孙某某称,请求中止对北京市东城区×××室(以下称涉案房屋)房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如下:吴某某是我前夫。2002年我所居住的北京市崇文区×××号地被国家征用,是时我和前夫已离异,针对我个人补偿了9万元补偿款。在安置期间,吴某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给我的补偿款拿走,购买了涉案房屋。后来我知道后出于无奈特意找到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免税并附加条款中证明该房产的购房款有本人部分出资。再后来他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房屋抵押,我已步入晚年,这套房也是我唯一的栖身之地。我前夫的份额与我无关,但我的这部分任何人没有处置权。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孙某某提交了(2024)京0101执×××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危旧房改造自建房补偿协议书、还款记录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某公司与吴某某、吴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22)京中信执字第×××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吴某某、吴某未履行相关义务,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4)京0101执×××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查封了涉案房屋。
另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吴某某名下,2019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60万元,吴某某以其名下涉案房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9年10月25日涉案房屋上设立了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登记。
上述事实有孙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且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异议人主张的权利不足以对抗抵押权并排除执行,因此本院对异议人孙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孙京瑞
审 判 员 史 锐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姜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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