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830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830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侯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侯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侯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侯某财产进行查询,2024年6月2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退保金共计29937.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2024年7月23日,本院查封侯某名下XXXX(-1)-551号、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缘新区托斯卡纳·欧陆镇A区地下室(-1)-562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侯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侯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根据当前房地产交易行情,上述房屋拍卖流拍风险大,并且抵押金额高,无益拍卖风险大,垫付拍卖费用增大申请执行人成本,申请不处置上述不动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涉案房屋流拍、无益拍卖风险大,继续拍卖将增加申请执行人成本,故该案需要长期履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执830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立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赫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