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制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72执470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72执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制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田。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刚。
被执行人:张某刚,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制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刚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津72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未受偿债权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72执470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在蔚
审判员 陈兴旺
审判员 曹永根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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