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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执12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2
案件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某某银行。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水电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某。
国家某某银行与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广东某某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水电站有限公司、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21)最高法民终849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晓冰
审 判 员 禹明逸
审 判 员 王翊民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宏伟
书 记 员 董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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