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8745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87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康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康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余某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余某利息(2023年10月31日前欠付利息157933元,自2023年11月1日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余某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三、驳回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5.7元,由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康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1.请求贵院责令被申请人康某按照已生效的(2022)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向申请人王某支付折价款469385元,并责令被申请人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4年6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责令被申请人康某按照已生效的(2022)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向申请人王某支付折价款702150元,并责令被申请人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4年6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贵院向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人王某按照已经生效的(2022)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将某某某房屋转移过户登记到申请人王某名下。”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金钱给付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予以折抵,折抵金额为1171535元,本案金钱给付部分执行完毕;对于房屋过户部分,因另案查封,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金钱给付部分已执行完毕;对于房屋过户部分,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关于某某某房屋过户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立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赫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