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执67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67号之一
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与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石业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7895.17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系统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AJMX**、京AXXX**、京EZXX**、京GHZX**、京AMZX**的车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某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京04执恢239号。2023年10月17日,本院致函北京四中院,请该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京04执恢239号案件中的案款397895.17元,并汇入本院(2023)京执67号案件案款账户中。北京四中院回复本院,(2022)京04执恢239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10月17日,本院赴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X街X号已改建,该公司已不在此地经营,经在周边走访未发现本院查封的相关车辆。本院通过系统查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车辆,因未实际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目前,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尚未履行的金钱义务为397895.17元。
综上,(2023)京执67号案件因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 鹏
审 判 员 苏玉书
审 判 员 齐立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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