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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异87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22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异878号
异议人:某合伙企业。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1。
被执行人:某公司2。
被执行人:某公司3。
被执行人:某公司4。
被执行人:某公司5。
被执行人:某公司6。
被执行人:叶某1。
被执行人:叶某2。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王某。
在本院执行某公司1与某公司2、某公司3、某公司4、某公司5、某公司6、叶某1、叶某2、陈某、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2执906号]过程中,异议人某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扣划某公司3应收国网某电力公司某电站的电费39007026.86元(具体金额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扣划并可供分配的电费数额为准)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给异议人某合伙企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某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某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合伙企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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