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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95年出生于重庆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租住湖北省广水市。2019年8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鄂1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1年9月2日以(2021)鄂刑核32579693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陈某因沉迷网络赌博而负债累累,起意抢劫。2019年7月16日,陈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弯刀、匕首等从湖北省广水市来到湖北省武汉市伺机抢劫,后决定抢劫网约车司机。同月22日上午,陈某通过微信拼车群联系从武汉市包车回广水市。司机刘某(被害人,殁年33岁)接单后,于次日20时30分驾驶商务车在武汉市某大酒店接到陈某,经陈某同意又去天河机场接到拼车乘客王某(被害人,女,殁年29岁)。当日23时许,刘某驾车行驶至广水市××办事处××村××公路桥上弯路段时,陈某叫刘某停车,在刘某停车后,持弯刀割划、捅刺刘某颈部、胸部,又用匕首捅刺刘某胸部,致其心脏、右肺叶急性大量失血,因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陈某又持匕首捅刺欲开车门逃离的王某左背部,致其心脏、左肺叶急性大量失血,因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陈某劫取刘某的2部手机、王某的1部手机和现金2400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作案工具弯刀、刀鞘、卫生纸,商务车,根据被告人陈某指认提取的作案工具匕首、作案时所穿衣物及被害人刘某、王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宾馆住宿登记表、乘机记录、外来人员出入检查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徐某、高某、黄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现场提取的刀鞘上、地面血迹和商务车右后尾灯血迹中检出陈某的DNA分型,从现场卫生纸和陈某右手无名指上检出包含刘某、陈某DNA分型的混合基因型,从弯刀刀柄上检出刘某DNA分型、刀背上检出包含刘某、陈某DNA分型的混合基因型,从陈某作案时所穿灰色短裤上分别检出刘某、陈某的DNA分型,从匕首刀刃上检出王某DNA分型及包含王某、刘某DNA分型的混合基因型、刀柄上检出包含王某、陈某DNA分型的混合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证明从商务车车门外把手上检出陈某所留的血手印和血指纹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淘宝订单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陈某预谋抢劫,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对陈某犯抢劫罪未依法并处财产刑不当,但判处死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核32579693号同意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  彤  彦
审判员 曾宏审判员严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肖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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