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74执3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24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74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某期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陈某,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某期货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期货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期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支付损失284059.75元,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陈某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财产,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不动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陈某已提起再审,故上述房产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陈某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某期货公司的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陈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某期货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某期货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某期货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袁 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波
书 记 员 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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