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125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125号之一
被执行人:颜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9)津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三十五、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其中没收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天津某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天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并由张文彤代持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路××号的房产,该房产的价值为30351000元。本院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经过一拍、二拍、三拍均流拍。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睿
审判员 杨宝志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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