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鸿、张美丹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02执异1261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7-22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2执异12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杨光鸿,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张美丹,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美丹与被执行人杨光鸿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杨光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河东法院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下冻结了我银行账户,没有通知当事人,明显违反执行程序。近日我在使用微信账户时才发现支付账户被河东法院冻结,执行案号为(2022)0102执2740号。退休金是本人唯一生活来源,现账户被冻结,造成我生活困难,并且我近60岁了,患有多项疾病,需要花钱看病。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请求法院支付我必须生活费用,以保障我基本生活。故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望法院尽快答复。
本院查明,原告张美丹与被告杨光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津0102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光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美丹货物损失1484.25美元;二、杨光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张美丹运费人民币9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杨光鸿负担”。
张美丹于2022年6月13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津0102执2740号。执行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杨光鸿名下财付通及银行账户。
另查,杨光鸿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卡号尾号:9688)系退休金账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冻结异议人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结合本案,本院冻结的异议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卡号尾号:9688)每月收入为养老金,为保障异议人基本生活及就医需求,应当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生活费用标准按照当年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执行。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给异议人(被执行人)杨光鸿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生活费用标准按照当年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自其养老金账户冻结当月开始保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申鸿涛
审判员 万永革
审判员 张利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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