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74执1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2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7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昌世达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昌世达某公司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752号的裁决书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昌世达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昌世达某公司支付8622681元。本院已于2024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52610.66元,扣除执行费7926元,发申请执行人544684.66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13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1套,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昌世达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北京昌世达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昌世达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昌世达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752号的裁决书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郭 杰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凌 毅
书 记 员 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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