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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074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久。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4]第16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5)冀01执107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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