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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3)京0114执异1332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8-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异1332号
案外人:历某。
案外人:边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边某1。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边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14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执11990号]过程中,案外人历某、边某对本院查封、拍卖、变卖位于河北省固安某201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历某、边某称,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解除(2023)京0114执11990号执行案件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拍卖行为。事实和理由:边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现已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0114执11990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拍卖案涉房屋,我们对此提出异议。案涉房屋系由历某和边某全资购买,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情况。
本案审查过程中,边某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4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二项判决:“二、被告人边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33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因边某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0114执11990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边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后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京0114执119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案涉房屋。
另查明,历某、边某系夫妻关系,边某1系历某、边某之女。本案审查过程中,历某、边某向本院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差补充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主张案涉房屋系由历某、边某出全资购买,只因二人年事已高,不好贷款,故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边某名下。历某、边某据此主张其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2022)京0114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2023)京0114执11990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案外人陈述及其提交的书面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于边某1名下,历某、边某以案涉房屋的购房款系由其全额支付为由,主张其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边某1作为被执行人,本院执行其名下的案涉房屋并无不当。对于历某、边某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历某、边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彦辉
审判员  冯 新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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